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2民初32497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曙光路280号第30幢55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A区苏州***新能源大厦6楼6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紫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尊公司)与被告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诉讼中,被告中驰公司以原告雅尊公司违约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后就本反诉一并审理。本案于2021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新冠肺炎疫情,本案中止审理。本案于2022年7月1日再次通过互联网在线庭审形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雅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中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制作费用362,453.2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2,490.64元。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制作费用343,182.4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8,636.4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追加制作费用17,737.19元,及自法院判决确认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LPR支付的逾期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5日,原、被告就制作企业产品展示厅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988弄“虹桥万科”中心T8楼5层的展示厅进行制作工作,合同总价4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在制作过程中被告多次提出修改并增加制作项目。2020年6月9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被告增加项目合计14,000元。另,被告多次修改项目内容,按照《合同书》约定,被告应支付相应制作费用合计17,737.19元(以2020年8月6日通过微信群发送给被告的工程量清单为准,包含第二次修改的人员交通费400元,及第三次修改的材料、人员交通费、运输费,及20%人工费、税率6%的税收,详见变更诉请所附三次修改工程量清单)。被告于2020年7月24日展厅制作完成后发出《关于企业展厅项目不合格项的整改***》,其中对展厅地面不平整及空鼓严重提出整改。但这一问题的出现并不是原告制作所出现的问题,而是由于原始地面不平且不能通过平整处理来解决的。原告在考察完场地后,针对场地地面不平且无法改善的情况下提出制作十公分高台的设计方案,但被告出于经费考虑否定了原告的建议,改为直接铺设地板的方案,因为原始地面不平因此造成了空鼓和不平的情况。所以,该问题的责任并不在原告。但被告以此为由在展厅已经投入使用的情况下拒绝支付剩余制作费用。经过多次与被告进行协商和沟通,被告仍无理拒绝。因被告未向原告提供立体字(合同价9,100元,按照优惠比例96折,折算为8,736元)、落地雕刻字(合同价4,800元,按照优惠比例96折,折算为4,608元)的制作信息以及因被告未制作沙盘而导致原告无法制作相应沙盘底座(合同价17,160元,按照优惠比例96折,折算为17,473.60元),导致原告未能进行该三部分的施工项目内容,金额合计30,817.60元。合同总价加上《补充合同》项下金额扣除原告未履行的三部分内容的价值及被告已付款90,000元后,被告应付原告剩余制作费用343,182.40元,并基于其违约付款行为支付相应违约金(合同约定为日千分之五,原告调整为未付款金额的20%),还应支付原告修改项目产生的制作费用及相应利息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涉讼。
被告中驰公司在本诉中辩称,原告应当在被告支付预付款后45天内完成交付,即原告应在2020年7月24日前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但在被告多次催告后,原告超过合同约定交付期20日后,仍有多处工程内容质量不合格。被告并向其发出相应的整改***等,但原告直至2020年8月14日仍拒绝对地板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对于墙面字体脱落需要拆除和修补,隔音间棉脱落等问题其也确认存在。关于地板质量问题,涉案合同为承揽合同,由原告负责设计、施工,原告称装修设计方案由被告自行设计,与事实不符。合同中明确了由原告提供展厅效果图和施工图等,被告进行确认。地板作为工程的一部分,其铺设方法和施工方法也由原告负责。由此产生的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与被告无关,被告仅仅负责验收。从工程上看,没有证据证明在工程上不锈钢地面上铺设地板一定会造成地板空鼓,不锈钢地板和在上面铺设的地板不平,这二者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更无证据证明在工程上没有处理方案。从法律上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如果真如原告所述,原告也应当在施工前告知被告,而不是在施工后发现问题以此推卸责任。因此,地板质量不合格,无论是从设计原因还是施工原因造成,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均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此外,原告自己也确认有三部分工程内容至今未能完成,即原告就涉案项目事实上来看,也是至今未完工的,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合同款项。付款条件未成就,被告无违约行为,不存在违约金,且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比例过高。关于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不予认可,被告签署的内容修改工程量确认单上未列明单价,退一步讲,即便需要支付,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在30,000元以内的,被告仅需承担材料成本,无需支付人工费。且所涉及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员工风采这两部分质量不合格,字一直往下掉,被告无法使用,后面全都拆除了。基于原告的以上违约行为,被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通知原告整改但遭到其拒绝,被告以实际行动解除了双方合同,委托第三方完成原告未施工的工程,并拆除了原告施工但是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内容,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应当由原告负担,被告就此提出反诉。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拆除整改费198,183元;2.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赔偿金46,400元。事实和理由:反诉原告“企业展厅设计及装修”项目经过招标,选择了反诉被告的方案和报价,并与反诉被告于2020年5月25日签订了《合同书》,合同约定合同总价、制作周期和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反诉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第一期合同款90,000元。反诉原告在反诉被告施工过程中发现地面不平整及空鼓严重以及其他质量问题多次致函要求其整改,反诉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整改。为此,反诉原告不得不委托其他第三方进行拆除和整改,地板拆除和重新铺设共计花费38,183元,展厅墙体拆除和制作共计花费160,000元,合计198,183元。反诉被告至反诉原告提出反诉之日,仍未能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交付展厅,更未提交反诉原告申请验收。反诉原告认为,反诉被告应当负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导致反诉原告支出的相应费用,并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及补充合同总额464,000元的10%计算),故提起反诉。
反诉被告雅尊公司在反诉中辩称,不同意反诉原告的全部反诉请求。地板问题是反诉原告自己的设计方案所导致,责任不在反诉被告。第三方给出的地板处理方案中也体现了地板不平整的情况,反诉原告最终选择铺设PVC地胶,实际地面还是高低不平。至于找第三方做的其他修改项,系反诉原告自主选择重做,而非因反诉被告的质量问题所致。2020年7月2日,反诉原告发出问题汇总,反诉被告也都及时做了相应整改和修复,并拍照在微信工作群中发送给反诉原告。至2020年7月5日左右,除去反诉原告未提供素材导致反诉被告未能制作的项目内容外,其他反诉被告都已基本完工。后面反诉原告又有过第二、三次修改,第三次修改时间是2020年7月21日晚上,签署内容修改工程量确认单后反诉被告进行施工,于次日完工。每次修改完成后,反诉被告都通过微信向对方发送现场完工照片供其核实。2020年8月6日,反诉被告将相应报价清单通过微信给到反诉原告,但反诉原告未做回应。在反诉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反诉原告擅自委托第三方进行修改、重做,与反诉被告无关,产生的费用不应由反诉被告承担。反诉原告的第一项反诉请求不成立,第二项反诉请求则也不成立,且对其计算方式亦不认可。
本诉中,原告雅尊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包括《合同书》(含报价表)、内容修改工程量确认单、《补充合同》、验收单、展厅施工问题汇总、对展厅施工问题汇总的答复及解决完成情况、地板铺设现场照片、微信及微信群聊天记录在内的证据;被告中驰公司就其辩称意见提交了包括付款凭证、《关于企业展示厅项目不合格项的整改***》及其回函、《关于企业展示厅地板质量问题初步处理决定***》在内的证据。反诉中,反诉原告中驰公司除本诉中提供的证据外,围绕其反诉请求另提供包括展厅地板《合同书》及发票、《装修装饰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最终确认的设计方案效果图、展厅供应商内部方案评审、施工项目清单在内的证据;反诉被告雅尊公司未提交反诉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1.雅尊公司在本诉中提供的地板铺设现场照片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2.中驰公司在反诉中提供的展厅地板《合同书》及发票、《装修装饰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施工项目清单系其单方制作,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展厅供应商内部方案评审的真实性无其他证据,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中驰公司与雅尊公司的员工之间就中驰公司的“虹桥万科”中心T8楼5层的企业产品展示厅项目通过微信进行沟通。其中,2020年4月2日,中驰公司的***向对方发送由上海悠垭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悠垭公司)制作的项目设计效果图及报价模板(未载明价格),相应报价中就展厅地面部分载明:地面开槽布线,**&起帆,预估100米;地面,白色地板10公分高,预估163平米;地面画面,UV,预估60平米。2020年4月7日,雅尊公司一方向中驰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发送项目报价单,就暂住展厅地面部分按照中驰公司提供的报价模板,报价为:地面开槽布线,预估数量100米,单价110元,小计11,000元;地面,白色地板10公分高,预估数量163平米,单价480元,小计78,240元;地面画面,UV,预估60平米,单价120元,小计7,200元。合计96,440元。2020年4月15日,中驰公司人员至雅尊公司处讨论设计方案。2020年4月22日,雅尊公司一方向***发送双方讨论并确认方案之后项目更新报价及设计效果图,并表示:“模型没有变化还是按照之前报价,效果图简单调整一下,等你们回报后再深化”。更新报价中关于展厅地面部分变更为:地面开槽布线,**或起帆,预估300米,单价110元,小计33,000元;地面,复合地板,预估163平米,单价110元,小计19,580元。合计50,930元。
2020年5月25日,甲方中驰公司与乙方雅尊公司就甲方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988弄“虹桥万科”中心T8楼5层的企业产品展示厅项目签订《合同书》一份,合同部分条款约定如下:一、委托事项。1.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企业产品展示厅制作,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2.制作内容应包括:详见合同效果图以及报价清单。二、制作周期。1.交付期为:乙方向甲方提供展厅效果图、施工图等,甲方对图纸进行确认并支付预付款后45个自然日内,乙方完成全部交付义务(如款项延期支付或图纸延期确认,则工期顺延),暂定时间为2020年7月15日交付。2.如果甲方在制作过程中因方案修改等原因要求乙方暂时停止制作,则要至少提前一天做出书面通知,恢复制作时同样提供书面通知。交付日期按照暂停申请及恢复申请所标注的时间向***。三、制作方式。1.合同形式属包工包料性质(包材料、包质量、包工资及材料价之任何市场差别、施工管理、所有间接费、综合费率、保险、利润和国家规定的任何收费、运输,差旅,必须的加班费、专利费,以及所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承包金额除按本合同的规定外,双方不得以任何方法调整或变更。2.在施工图确认无误,制作工艺符合设计要求的情况下,如甲方需对已经制作好的项目进行调整,乙方将配合甲方完成项目调整,由此增加的设施设备及材料成本费用,由甲方承担,价格标准参照报价单或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准。如调整后增加的费用总金额在3万以内,甲方仅承担成本费用无需支付人工费,如整改增加的费用超出3万,或甲方对项目进行调整超过两次的,除材料成本费用外,甲方还需向乙方支付增加调整后材料费用总金额的20%作为人工费。四、制作报酬及其他费用。1.本工程收费根据双方协定,合同总价为450,000元整(含6%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支付相应款项前,乙方需提供等额的合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直至乙方提供相应合规发票为止。2.付款时间。第一期支付时间:本合同签订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总额20%,计90,000元。第二期支付时间:乙方负责展厅项目安装调试完毕,甲方根据效果及施工图纸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在安装调试报告书上签字确认,甲方签字确认后视为乙方完成交付,乙方完成交付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余款总80%,360,000元。五、双方责任。甲方责任:1.指派***担任本项目的甲方代表,负责本项目施工中的联络沟通和协调工作。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确认展厅设计施工所需的图纸、资料、照片并派人进行施工联系,场地技术交底,前述工作应在开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之内完成。3.甲方应按协议按时向乙方支付费用。4.在制作过程中,如甲方要求停止制作,应提供合理化的解释并向乙方提供书面通知,对本阶段已发生的工作量,甲方应及时确认工作量,乙方按照甲方确认的工作量向甲方收费,剩余预收款退还给甲方。5.在展厅交付甲方使用后,甲方如需增加制作内容,则要相应增加加工时间和费用(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以及人员差旅费),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乙方责任:1.指派**担任本项目的乙方代表,负责本项目施工中的联络沟通和协调工作。2.在承包此产品展示厅制作工程时,乙方已清楚和明白合同文件内的所有条款。乙方须确保一切施工是符合此项工程的设计,质与量的要求,安全要求,工程进度要求。倘若乙方违反任何合同订定的责任,甲方在任何时间或情况下有权利向乙方追究法律责任包括经济责任。3.乙方保证制作项目所使用的主、辅材料均符合相关质量标准。4.展厅及相关附件保修期为一年,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及相关附件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之内对发生质量问题的部份提出维修方案,并与甲方确认维修时限。如乙方未能及时提出方案或未予回应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5.保修期内,***及相关附件因甲方之原因或不可抗力出现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两天之内为甲方提供解决方案。甲方应支付相应的材料费、人员费及差旅费。6.保修期满后,***及相关附件出现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两天之内为甲方提供解决方案,甲方应支付相应的材料费、人员费及差旅费。六、违约责任。1.如果甲方在制作过程中更改已经确认的图纸及内容,并造成乙方前期工作量、材料、成本的损失,甲方应支付相应费用。2.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则每逾期一天向乙方支付到期未付款项5‰的违约金。3.由于乙方原因逾期向甲方交付展厅制作项目及相关附件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可从尾款中直接扣除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逾期超5天的,甲方除主张上述违约金外,还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还全部款项,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更改展厅制作所需的资料,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除赔偿相应的全部损失外,还应承担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并限期完成整改。4.乙方若未按照规定的时间保质保量的完成,将赔偿给甲方合同额的10%作为经济补偿,并限期完成整改。七、合同纠纷处理方式: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转包给其他公司或个人。乙方违反此条约,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已支付费用,赔偿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九、合同文本说明。1.本合同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2.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本合同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的精神协商解决。
合同附报价表一份,载明项目费用构成如下:1.装修费。材料及人工342,712元;2.设计费。整体工程空间设计(金额空白);3.多媒体工程费。电视,97,477元;4.税金(6%),26,411元,合计466,599元。优惠价450,000元。
相应装修费报价清单列明各施工项目内容,其中:第五项展厅地面。地面开槽布线,**或起帆,预估300米,单价110元,小计33,000元;地面,复合地板,预估178平米,单价110元,小计19,580元。合计52,580元。第六项展厅—产品展示部分序号10立体字,主辅材内容为***UV字,单价650元,小计9,100元;序号11落地雕刻字,主辅材内容为***底座,木制油漆立体字,小计4,800元;第七项沙盘底座,包括木结构烤漆、沙盘灯带,小计17,160元。清单备注:以上施工项目如有增减,均须双方填写项目变更单,并办理增减手续后方可实施。
2020年6月9日,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合同》一份,约定在上述主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增加财务室梁架构、会议室梁架构等项目,含税(税率6%)合计14,599.38元,优惠价14,000元。
同日,中驰公司***公司支付装修款90,000元。
2020年6月21日,双方签订阶段性验收单,确认展厅部分工厂制作内容,经验收符合进场条件,所有材料符合约定内容,制作工艺达到进场标准,于当日陆续进场,并根据制作顺序进行过安装、补缝,面漆处理。预计2020年6月25日完成修补及修补处底漆工作,之后进行大面积面漆制作。
2020年7月2日,中驰公司***公司发送一份《展厅施工问题汇总》,提出了存在以下五大部分问题:1.展厅地板。地板安装边缘接缝、地板拼装接缝、地板大面积划痕和污迹、地板翘曲平整度不达标;2.展厅展柜。电视柜屏幕不平整、展示柜底边及底部背面不平整、电视柜无法打开、电视墙电视拼装接缝问题;3.隔音房。隔音房墙体多处厚度处理、隔音房顶部涂料间隙与小块脱落;4.产品展台。展台不锈钢壳体大面积污迹、展台台面接缝不平整影响匀速运转;5.其他。地插安装垂直度偏移、灯具外壳损伤、变形、灯片脱落、吊装凌乱、财务办公墙面与墙角边缘问题。中驰公司要求对方在2020年7月4日前给出整改方案并在保证之前展厅装饰进度的前提下在2020年7月30日之前完成展厅装修并验收。
2020年7月5日,雅尊公司就上述问题汇总回复材料(附现场情况报告)一份,载明:1.展厅地板。就地板大面积划痕和污迹,已安排人员清理,对于地面划痕污迹已经清理完毕。就地板安装边缘接缝、地板拼装接缝,不锈钢边基本安装完毕,还差一条没有安装,预计将于2020年7月9日样子进行安装(与换灯一起)。关于地板不平整问题,如下说明:(1)由于本身物业基层不平整,导致部分区域地板与地面形成了落差;(2)白色材质在光线的情况下,也会造成视觉上的错落,大面积白色会显得更加明显;(3)白色复合地板非常不耐脏,稍微一点脏就特别明显,随着时间推移,地板缝隙赃物沉积会越来越明显;(4)现有地面结构为双层铁皮中间水泥灰,收钉无法吃力。解决方案推荐包括:1.增加一层复合地板;2.木方垫层+18厘多层板+复合地板(列明具体执行方案、价格、工期及优缺点)。2.展厅展柜。就展柜底边不平整、底部背面不平整,所有展具已经完成白色硅胶接缝。就电视柜无法打开,电视机柜安装磁吸已完成安装。就电视墙电视平面不平整、电视拼装接缝问题,已经调整并清洁完成。3.隔音房。就墙体多出厚度处理,采用2mm黑色***插入玻璃和墙体之间,***接口于腰线处,***边黑色,已完成。就顶部涂料间隙与小块脱落,修补已完成。4.产品展台。就大面积污迹,已做过基本清洁,不锈钢材质需要经常保洁方可保持清洁状态,不能用手摸,容易产生手印,后续我司来装灯的时候,会再次清洁。就展台台面接缝不平整影响匀速运转,已调节。5.其他。商家已将损坏的灯具发货,预计2020年7月9日左右到货,到货后安排安装,同时调整上方的线,地插安装完毕,财务办公墙面与墙角问题已处理完毕。雅尊公司并**:按贵司要求需要整改、确认或者变更的内容如下:1.隔音间展品美化。我司后续提供效果图,确认后方施工;2.顶部长条灯。收到商家快递后安排安装,同时会将现有灯片更换;3.合作伙伴。请提供矢量文化,我司安排UV;4.地图墙面。由于安装导致墙面有破损,后续安排修复;5.展厅内部文字。请提供展厅展墙上面的展示内容,以便我司安排制作。以上我司将在隔音间确认方案后,同意一次性来贵司完成安装和修复任务。
2020年7月21日,***与**在第三次修改前签署《内容修改工程量确认单》一份,载明:依据甲方要求,对已制作项目做如下修改,具体工作量如下:第一次修改:党建部分,数量1,内容:进步;工艺:UV;备注:奉献—进步,7月5号已完成;党建部分,数量1,内容:友爱;工艺:UV;备注:有爱—友爱,7月5日已完成。第二次修改:中驰四问,数量1;内容:ZHONGCHI;工艺:备注:原白色改为蓝色,7月8日号已完成。党建,数量1,内容:工:工艺:UV;备注:公会—工会,7月8日已完成。地图,数量1,内容:穗;工艺:备注:惠—穗,7月8日已完成。第三次修改:服务客户,数量1,工艺:UV+雕刻;备注:原内容全部去除更换形式,重新制作。院士专家工作站,数量1,工艺:UV+雕刻;备注:LOGO内容重新制作,工作站做成奖牌形状。墙面处理,数量1,内容:拆除原内容;备注:将原来结构拆除。墙面处理,数量1,内容:重刷乳胶漆;备注:修补拆除部分的乳胶漆工期4天。合作客户,数量1,工艺:UV+雕刻;备注:内容重新制作。员工风采,数量1,内容:更换画面;工艺:UV;备注:34X2532X2534X22三张。第三次修改于7月21号开夜间开始施工。
就上述《内容修改工程量确认单》中提及的几次修改,由中驰公司员工***(微信名“**”)与雅尊公司员工**及其他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及微信群沟通如下:2020年7月4日,***告知修改后的内容为“进步、有爱”。2020年7月5日,***表示:“发给你的文件给改了吧,有错别字挂在上面不好”,**回复:“没有错别字了吧,你看看哦,这些工作量清单我到时要找你签字的哦,确认一下工作量”。***表示:“还有要改的,客户LOGO墙要大改”,**回复:“那你弄好过来,我一次性弄掉,那个结构不能动,结构动了墙就要动,你只能动上面的内容”。2020年7月7日,***将第二次修改需要的源文件发送给**。2020年7月17日,**通知***及对方微信名为“长腿叔叔”的工作人员,称:“麻烦看一下,没问题我周末拿过来到时麻烦帮我签一下,这个只是工程量清单修改的部分”,并将现场施工情况照片发送在微信群内。2020年7月18日,**告知***:“21号晚上19:00我们过来安装墙面的美工,到时候帮我开一个施工单哦,还有电梯使用单”。2020年7月20日,***将文件发送给**,并表示:“又有三个画面要更换,三个照片,我发你邮箱”。**告知其将于5点左右去取施工单、出门单和货梯使用单。2020年7月22日,**在第三次修改完工后将的现场成果照片发送在微信群内。2020年8月6日,**将三次修改的工程量清单发送在微信群内。该清单载明内容如下:一、第一次修改。施工项目:党建部分:UV画面进步友好。加工费用0元,小计0元。二、第二次修改。施工项目:1.中驰四问:ZHONGCHI白色变为蓝色。单价0元,小计0元;2.人工费,单价0元,小计0元;3.人员交通。1趟,小计400元。三、第三次修改。1.服务客户墙墙体修复。补腻子、打磨、乳胶漆饰面,21平米,单价80元,小计1,680元;2.服务客户墙体拆除、清理人工费。2人,1天,2工,单价300元,小计600元;3.涂料人工费。2工,单价300元,小计600元;4.涂料工交通。2趟,单价400元,小计800元;5.服务客户墙清运费。1项,单价2,600元,小计2,600元;6.画面制作(合作伙伴、客户服务)。20mm***雕刻UV,29X17.60,70个,单价35元,小计2,450元;7.立体字雕刻。***喷漆+学院LOGO雕刻UV,9米,单价650元,小计5,850元;8.院士工作站制作。双色板正面、金色铁皮包边,30mm厚,内容UV,1项,单价600元,小计600元;9.画面安装人工费。2人,夜间施工前晚7:00到第二天5:00,6工,夜间施工4小时一班,单价300元,小计1,800元;10.美工交通,1趟,单价400元,小计400元;11.美工材料运输,1项,单价400元,小计400元;12.税收。6%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计1,090.80元。合计19,270.80元。同日,**将《合同总价变更及验收单》文件发送在微信群中。
2020年7月24日,中驰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向**发送《关于企业展示厅项目不合格项的整改***》一份,载明:经我司在施工过程监管中发现,贵司实际装修效果不满足合同要求,现通过贵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项,并要求限期整改。请贵司接到我司函件后,在2020年7月30日前进场整改,并于2020年8月15日前完成整改,并满足合同要求,此次整改项为:展厅地面不平整及空鼓严重。若贵司在我司限定的时间内未开展整改工作或到期整改结果仍未满足合同要求,我司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费用由贵司承担,并以我司单方提供的费用单据为准,从剩余施工款中抵扣。且因此给我司造成的损失,我司将保留继续向贵司进一步追诉的权利。
2020年7月28日,雅尊公司就上述***进行回函表示:2020年7月27日下午于贵司3号会议室进行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和协调,贵司依旧不顾事实和合同规定,单方面无理要求我方整改,我司现如下回复:1.展厅地面不平整及空鼓问题是贵司缩减展厅预算,取消原有方案地台更换为直接在原始地面铺设地板所导致,我司多次提醒直接在原始地面铺设地板会造成铺设面不平整,贵司仍坚持要求直接在原始地面铺设地板,因此地板不平和空鼓问题,我司并无过错;2.问题出现后,我司本着友好合作目的与贵司进行沟通,提供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但是贵司把所有问题责任归于我司,要求不增加任何费用,要求我司限期整改,这不符合合同约定内容和产生地面不平整原因的事实;3.贵司在施工期间多次更改制作内容,极大增加了我司的工作量,我司提醒贵司自收到本函后三日内,与我司核对工作量并确认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4.我司已多次敦促贵司提供展厅相关美工制作文件,以便我司尽快安排制作,但至今未收到相关制作文件,贵司务必在收到本函后3日内将相关资料提供公司,便于展厅尽快竣工。
中驰公司制作的相应展厅进展示意图中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整改项目:1.地板空鼓,不平的解决方案。方案1:地板底下做砂浆找平,报价90,000元;方案2:在现有地板上打膨胀螺栓收紧与地面的间隙再铺一层地板,但是由于基层不平整的原因,仍然可能会出现少部分空鼓情况,尚未报价。2.文字修改方案。院士专家工作站及合作伙伴(供应商)(内容略)。3.图片。项目案例的图片褶皱,已经更换;员工风采及党建的图已经更换。4.灯带。尚未更换。5.主动降噪玻璃较脏,多出部分不协调。通过贴膜已解决。二、剩余部分。1.沙盘。尚未制作及敲定供应商。2.内容。文字部分,缺少项目案例描述;图像、视频部分,缺少荣誉资质;一代二代的动画尚未通过评审;8040及凹凸防撞视频未拍摄。软件部分,目前缺少软件的内容制作。3.样品。8040样品尚未制作;凹凸防撞样品尚未制作……
2020年8月12日,中驰公司***公司发出《关于企业展示厅地板质量问题初步处理决定***》一份,载明:雅尊公司在2020年6月14日铺设的地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表面出现严重空鼓、不平整,严重不满足质量要求,未能通过我司验收。中驰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发函通知雅尊公司在2020年7月31日前必须进场整改,函中提到若雅尊公司在我司限定的时间内未开展整改工作或到期整改结果仍未满足公司合同要求,中驰公司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费用由雅尊公司承担,并以我司单方提供的费用单据为准,从剩余施工款中抵扣。且因此给我司造成的损失,我司将保留继续向贵司进一步追诉的权利。雅尊公司收到函件后,未能如期整改,现将地板质量问题初步处理意见通知贵司。我司委托第三方做了现场勘察及整改报价,包含拆除费用报价明细如下(略),工程总价38,183.13元。若贵司在2020年8月14日前来我司拆除并满足重新铺设地板的要求,可免去上述报价中的拆除费用7,800元。由于涉及第三方介入处理地板的质量整改问题,避免后续可能存在的已完成项目的争议,我司把雅尊公司的施工进度、项目完成及存在的整改问题拍摄成照片作为附件。附件为施工现状问题(附照片):1.地面不平整、空鼓,开裂;2.展台需要样品安装后确定是否可以正常旋转;3.灯带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灯带与墙面的缝隙较大;4.其他部分施工现状。包括字体脱落、展示桌明线连接,不符合展厅美观的定位和要求;5.主动降噪房间施工细节不符合展厅美观的定位和要求等。
2020年8月14日,雅尊公司就上述***回函如下:1.展厅地面不平整及空鼓问题是贵司缩减展厅预算,取消原有方案地台更换为直接在原始地面铺设地板所导致,我司多次提醒直接在原始地面铺设地板会造成铺设面不平整,贵司仍坚持要求直接在原始地面铺设地板,因此地板不平和空鼓问题,我司并无过错;2.我司于2020年8月6日已经将相关的处理措施以补充合同的形式发送给贵司,贵司一直未处理,我司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希望对现在制作项目进行先验收,最终确定服务内容,符合三方利益;3.贵司函件内容指出部分需要整改的内容,是否我司可以认为贵司已经完成验收,我司只需对需要整改的地方进行整改即可,请明确回复;4.***附件展台需要样品安装后确定是否可以正常旋转的回复:三个转台均已正常运转,贵司可以随时开启电源配重调试;5.***灯带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灯与墙面的缝隙较大的回复:我司会在统一整改时安排人员进行补胶处理;6.***关于其他部分施工现状项回复:6-1施工现状图片中我司均按贵司要求完成施工,对于院士工作站、合作伙伴下方立体字脱落问题,贵司前期告知此处文字表达有问题,希望我司拆除并修复墙面,我司已同意配合贵司完成拆除和修补;6-2施工现状图片隔间内后墙一片隔间棉脱落,我司后续会安排人员进行重新胶粘,隔音间我司按贵司确认的设计图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对于贵司提出的施工细节不符合展厅美观的定位和要求,请贵司明确具体要求,以便我司安排人员进行修补维护。我司郑重通知贵司,严格按合同要求履行,请参照2020年8月6日我司发给贵司的补充合同以及项目增项进行确认,以便我司安排后续工作,若贵司单方面违背合同约定内容,从事有损我司利益的行为,我司保留追诉贵司法律责任的权利。
2020年8月18日,甲方中驰公司与乙方上海华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左公司)就展厅地板项目签订《合同书》一份,合同总价38,183.13元。施工内容包括:拆除(必选项或甲方自购)、基础、抗震动开列(此分项可选,为保险型方案)、自流平找平、贴PVC方案(白色PVC地板、卷材)五个部分。2020年8月20日,华左公司向中驰公司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0年10月8日,中驰公司与上海他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他山公司)签订《装修装饰施工合同》,约定对展厅墙面及实验室进行设计、装修,合同总价110,000元。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增加工程量,合计50,000元。
2021年3月20日,雅尊公司至中驰公司进行电视更换等。当日下午14时33分,***在微信中问**:“你到了吗”,**回复:“还有一会儿,油漆工马上就到了,电视要三点,路上堵”。***向其发送了2021年3月19日,中驰公司向万科物业提交货梯使用申请单,用于2021年3月20日更换电视等之用。14时46分,**告知对方开门。
诉讼中,雅尊公司确认《合同书》项下对应装修费报价清单中第六项展厅—产品展示部分序号10立体字及序号11落地雕刻字及第七项沙盘底座共计三项内容未制作,按照优惠比例96折,折算为29,816.60元。中驰公司确认上述事实并认可折算比例。双方均认可合同关系已实际解除。另,雅尊公司因计算错误,导致第一项诉请的本金少算1,000元,但明确仍以其主张的金额为准。
本院认为,本案中,雅尊公司作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中驰公司的要求,完成涉案企业产品展示厅项目,交付工作成果,并由定作人中驰公司支付相应报酬,双方之间就此建立了承揽合同关系。《合同书》及《补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合同的相应条款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在案事实表明,中驰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公司支付了90,000元,雅尊公司完成了《合同书》项下除立体字、落地雕刻字、沙盘底座三项内容之外的其他内容、《补充合同》项下内容,并完成了三次修改。后,双方主要因展厅地板质量问题发生争议,中驰公司***公司发送了相应施工问题汇总、整改***、初步处理决定***,雅尊公司亦一一作出回应,并就展厅地板提供了整改方案,但中驰公司未予采纳,而是委托案外人华左公司对展厅地板重新施工,另委托案外人他山公司对展厅墙面及实验室进行设计、装修。根据承揽合同性质,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即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中驰公司以其实际行动解除了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现雅尊公司诉请主张中驰公司就其已交付的部分工作成果支付相应报酬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而中驰公司则提起反诉,主***公司未按约交付展厅且未提交验收申请,已施工的部分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其赔偿因委托案外人对展厅地板、墙面等重新施工产生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本案争议焦点在***公司违约责任的认定。中驰公司主***公司的违约责任为:1.未能按约交付。2.存在以展厅地板为主的质量问题。关于第1点,案涉合同虽然约定了制作周期为甲方对图纸进行确认并支付预付款后45个自然日,但实际履行过程中,中驰公司增设施工内容,并多次提出修改要求,其工期应得以顺延,且至双方合同关系实际终止时,仍未能***公司提供合同项下立体字及落地雕刻字的素材,沙盘底座所必须的沙盘也未予完成,以致雅尊公司就该三项内容客观上履行不能。因此,中驰公司以此为由要求雅尊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该主张不成立。关于第2点,从双方之间的函件往来及工作人员间的业务沟通内容来看,就展厅地板之外的其他问题都是较小的质量问题甚至有些根本并非质量问题,雅尊公司一直在予以配合整改,甚至到2021年3月,仍在为中驰公司处理更换电视及油漆等服务,结合中驰公司与案外人他山公司的合同内容,足以证实就展厅地板之外的其他质量异议应已经得到了解决。关于系争的展厅地板问题,合同签订前中驰公司***公司提供了由案外人悠垭公司制作的项目设计效果图及报价模板,其中就展厅地板设计方案为10公分高的地板,雅尊公司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报价,后双方经过讨论最终确认采用在原始钢板地面上铺设复合地板的设计方案,雅尊公司就此提供了设计效果图及报价,并实际按照该设计方案执行,然而展厅地板出现地面不平整及空鼓的质量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雅尊公司在2020年7月28日的回函中表示曾多次向中驰公司提出该设计方案的不合理性,然目前该说法并无证据佐证,且即便属实,雅尊公司作为专业的承揽人,在明知该设计方案不合理的情况下,仍然据以执行,造成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至于中驰公司委托案外人他山公司对展厅墙面及实验室进行设计、装修而产生费用,无证据表明可归责***公司,中驰公司的相应反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驰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在项目整体未能完成情况下,双方并未进行验收。根据《合同书》第五条第4款之约定,就已发生的工作量,中驰公司应及时确认工作量,雅尊公司可就其确认的工作量进行收费。雅尊公司第一项诉讼请求中主张的剩余制作费用343,182.40元,符合双方共同确认的《合同书》《补充合同》项下工作量及收费标准,该诉讼请求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雅尊公司第二项诉讼请求,即三次修改产生的费用,相应《内容修改工程量确认单》虽然系第三次修改前签订,但第三次修改完成后,雅尊公司按照惯例将工作成果照片发送在微信工作群中,其内容与该确认单基本一致,中驰公司一方对***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也未并未提出异议。后,雅尊公司将相应工程量清单亦发送在微信工作群中,但中驰公司未做回应。现双方主要就该工程量清单中第二次修改的交通费及第三次修改的费用产生争议。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合同书》第三条第2款之约定,中驰公司支付的费用基础为“材料成本费用”,而收取人工费的基础是“材料费用”,因此该工程量清单中罗列的交通费、运输费等不在支付范围内,且雅尊公司也并未就这些费用提供相应依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涉及到材料费用的包括以下四项:服务客户墙墙体修复、画面制作(合作伙伴、客户服务)、立体字雕刻、院士工作站制作四项,以《合同书》所附报价表及中驰公司与案外人他山公司签订的合同报价作为对照参考,该清单列明的收费标准较为合理,本院予以采信。经统计,材料费用合计10,111元,人工费为材料费用的20%,即2,022.20元,加上6%的税后,合计12,861.19元,中驰公司理应***公司予以支付。
雅尊公司及中驰公司在本诉及反诉中均主张了违约金。对此,本院认为,《合同书》中虽然就双方的违约责任作出了相应约定,但违约金应兼顾补偿性和惩罚性,且应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雅尊公司制作的展厅地板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中驰公司则在雅尊公司提供了相应整改方案后仍单方提前解约,且就雅尊公司已经完成的部分工作成果至今未能支付相应报酬。结合本案的实际履行情况,就违约责任的负担,本院酌定由雅尊公司向中驰公司赔偿因展厅地板质量问题委托案外人重做产生的费用38,183.13元,较为**、合理。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制作费用343,182.40元;
二、被告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制作费用12,861.19元;
三、驳回原告上***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反诉被告上***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反诉原告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8,183.13元;
五、驳回反诉原告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824.16元,由原告上***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元1,183.51,由被告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元6,640.65。反诉案件受理费2,484.38元,由反诉原告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07.09,反诉被告上***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7.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