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32497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上***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曙光路280号第30幢55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A区苏州***新能源大厦6楼6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上海紫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