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1741号
原告: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路金凯新能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袁地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萌,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div>
法定代表人:闫子才。
原告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陈慰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梁诗园
书 记 员 宋高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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