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金弘实业有限公司

西藏金弘实业有限公司、朱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安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624民初300号
原告:西藏金弘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MA6T1L7X17。
法定代表人: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西藏博炜(林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西藏博炜(林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红兵街4号,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西藏金弘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西藏金弘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金弘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67.83元,减半收取4,583.92元,由原告董西藏金弘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才  扎
审判员 黄  勇
审判员 旦增德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格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