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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先锋科技有限公司;富顺第一中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川0322民初2819号 原告:自贡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邹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兴亮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兴亮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顺某学校,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该校后勤保障中心副主任。 原告自贡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富顺某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自贡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99938.2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4676.12(以279969.1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自2024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立案之日为10336.24元;以1119969.1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自2025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立案之日为4339.88元),以上共计1414614.32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8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改扩建工程-智慧校园建设设备采购项目采购合同》(合同编号:N5103222023000079),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音箱、专业音频数字四通道功率放大器等设备,合同总价为2799691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后提供完税发票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即279969.1元;供货完成后,验收合格,提供完税发票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即279969.1元;余款每年支付合同总价的≥20%(以验收合格后之日起次年开始执行),提供完税发票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支付剩余每年合同总金额的相应金额。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于2023年8月23日向被告开具了符合合同约定的发票,发票金额为270000元,被告于2023年11月17日向原告支付了第一笔货款270000元。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所有货物,被告与原告于2024年3月20日对货物进行验收,并签订了《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意见报告》,载明合同金额为2799691元,验收金额为2789691元,验收意见为验收合格。原告于2024年3月21日向被告开具了符合合同约定的发票,此时被告应根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第二笔款项,但被告未支付。后原告又于2025年1月16日向被告开具了符合合同约定的发票,要求被告付款,但被告仍未支付。至今,原告已根据合同履行完毕所有供货义务,并根据合同累计已向被告开具发票1669938.2元,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270000元。原告于2025年5月6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限期履行付款义务,否则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被告于2025年5月8日签收,但被告收到律师函后并未对催告情况进行回复,更未履行付款义务。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依据不安抗辩权要求被告支付所有未付款项,同时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富顺某学校实欠原告自贡某有限公司货款2519691元,被告富顺某学校分别定于2025年8月31日前支付150000元,2025年12月30日前支付695876.4元,余款1673814.6元,自2026年起至2028年止,每年6月30日前支付278969.1元,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278969.1元; 二、若被告富顺某学校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原告自贡某有限公司有权对尚未履行的所有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自贡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6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766元,原告自贡某有限公司自愿负担6883元,被告富顺某学校自愿各负担6883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