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先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丽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自贡市先锋专业灯光音响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民初38302号
原告深圳市丽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蚝业路39号“旭竟昌科技工业园”内B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91606873。
法定代表人孙源。
委托代理人汪顺静,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卜轩,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自贡市先锋专业灯光音响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路东段泰丰大厦1区10楼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740031478M。
被告***,男,汉族,1964年10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丽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市先锋专业灯光音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深圳市丽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丽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丽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46元,由原告承担,受理费原告已预缴。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姚梦(兼)
书记员 王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