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渝0103民初8498号
原告:重庆领行观达展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朗晴广场A座10-8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5603-3。
法定代表人:黄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建明,重庆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孙国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菲,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庆,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连城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渝中区中山一路160号E-3-N号,注册号500103000053763。
法定代表人:秦浩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杰,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领行观达展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行观达公司)与被告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绅帝富达公司),第三人重庆连城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城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大庆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领行观达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建明,被告绅帝富达公司委托代理人郭庆,第三人连城公司委托代理人樊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领行观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绅帝富达公司立即支付原告领行观达公司广告发布费74万元及其预期支付利息4.44万元(利息按照年息6%以74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计算)。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5日,连城公司与绅帝富达公司签订了《重庆连城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电视广告业务合同》,约定从2013年7月8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连城公司在重庆《交通全接触》栏目为绅帝富达公司发布独家总冠名广告宣传服务,绅帝富达公司向连城公司累计支付广告发布费298万元。其中于广告合同签订后一周内预付60万元。其余238万元于2013年8月至2014年12月期间17个月内每月支付连城公司14万元。广告合同签订后,连城公司按照广告合同约定已经全部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绅帝富达公司亦履行了广告合同约定的大部分付款义务。但截止2015年11月1日,绅帝富达公司仍拖欠连城公司广告费74万元未付。后由于连城公司欠付领行观达公司到期债权330784元未付,连城公司经与领行观达公司协商一致于2015年11月1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连城公司对绅帝富达公司享有的74万元到期债权转让给领行观达公司,并于当日向绅帝富达公司快件寄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后经连城公司查询,该快件已于2015年11月30日送达至绅帝富达公司。故《债权转让协议书》已经生效。但绅帝富达公司未按《债权转让协议书》要求向领行观达公司支付该74万元广告发布费。又鉴于广告合同约定的争议法院为广告合同连城公司所在地,即渝中区人民法院,故此,现领行观达公司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绅帝富达公司辨称:首先,连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在连城公司未全部履行义务前,绅帝富达公司有权不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其次,电视栏目业务合同和《交通全接触》栏目播出单均有瑕疵,且绅帝富达公司不是合同相对方,也未签字确认。第三,连城公司快递单指示不明,并未向绅帝富达公司履行通知义务。
第三人连城公司陈述:绅帝富达公司确实欠付连城公司74万元广告发布费,连城公司对广告发布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载卷作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3年7月5日,绅帝富达公司和连城公司签订了《重庆连城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电视广告业务合同》一份。其中载明,合同期限为2013年7月8日至2014年12月31日;项目名称为《交通全接触》,播出形式为新闻现场、交巡警在行动、交通反光镜、天眼观察、出行指南、榜中榜共计30分钟的大交通概念生活服务栏目,播出时间为生活频道21:30首播,生活、汽摩频道5次重播,播出频次为日播;合同金额为298万元;广告发布费支付方式及其约定为合同签订后一周内,绅帝富达公司预支付60万元,剩余广告发布费238万元按月支付,分17次付清,2013年8月至2014年12月,在此期间内绅帝富达公司应于每月5日前向连城公司支付14万元;逾期未付或者付款金额不足,连城公司暂停绅帝富达公司广告播出,直至绅帝富达公司款项全部到账,绅帝富达公司逾期1个月仍未缴清广告发布的,连城公司有权向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向绅帝富达公司追讨未履行部分价款。
2013年6月26日,连城公司和重庆重视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视公司)签订了《电视栏目业务合同》一份。其中载明,播出频道为CQTV—生活频道;合同期限为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栏目内容为交通新闻专题类节目;播出时长为日播30分钟/天;播出时段为生活频道21:34(周一至周四)首播,21:24(周五至周日)首播,23:52(周一至周四)重播,23:42(周五至周日)重播,17:28(周一至周四)重播,17:21(周五至周日)重播;合同金额为50万元。
2013年12月30日,连城公司和重视公司签订了《电视栏目业务合同》一份。其中载明,播出频道为CQTV—生活频道;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栏目内容为交通新闻专题类;播出时长为日播30分钟/天;播出时段为生活频道21:30首播,17:38重播,00:10重播;合同金额为25万元。
2014年3月26日,连城公司和重视公司签订了《电视栏目业务合同》一份。其中载明,播出频道为CQTV—生活频道;合同期限为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栏目内容为交通新闻专题类;播出时长为日播30分钟/天;播出时段为生活频道21:30首播,17:38重播,00:10重播;合同金额为25万元。该证据为复印件,有重视公司加盖合同章予以确认。
连城公司和重视公司签订了《电视栏目业务合同》一份。其中载明,播出频道为CQTV—生活频道;合同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栏目内容为交通新闻专题类;播出时长为日播20分钟/天;播出时段为生活频道21:30首播,17:38重播,00:10重播;合同金额为30万元。该证据为复印件,有连城公司和重视公司加盖合同章予以确认。
2014年12月29日,连城公司和重视公司签订了《电视广告业务合同》一份。其中载明,播出频道为CQTV—生活频道;合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栏目名称为交通全接触,播出时长为10分钟;播出天数为365天,播出时段为08:50-09:00(重播),23:55-00:05(首播),01:30-01:40(重播);合同金额为292000元。
2016年1月6日,重视公司和重庆森鑫广告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交通全接触》栏目播出单,用以证明在重庆生活频道和重庆汽摩频道,从2013年9月至2015年4月播出了交通全接触节目。
2015年11月1日,领行观达公司和连城公司签订定了《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其中载明,连城公司同意将其对绅帝富达公司拥有的74万元电视广告服务费到期债权转让给领行观达公司,领行观达公司同意受让。并于当日向绅帝富达公司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书》,根据顺丰速运的邮单显示,绅帝富达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进行了签收。
本院认为,绅帝富达公司与连城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应按照该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连城公司按照《重庆连城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电视广告业务合同》约定,履行完毕了广告发布义务,绅帝富达公司亦应按约定期限支付广告款。绅帝富达公司所称连城公司并未严格按照涉案合同履行相关义务,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现绅帝富达公司向连城公司支付了广告款224万元后,逾期未支付剩余广告款74万元,其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又由于连城公司和领行观达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且向绅帝富达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故涉案剩余广告款74万元的债权人应当为领行观达公司,因此,领行观达公司要求绅帝富达公司支付广告款74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问题。由于涉案合同约定的到期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在此日期之前绅帝富达公司应当将298万元广告款全部付清,但绅帝富达公司至今尚欠74万元未支付,故从2014年8月27日起绅帝富达公司就开始欠付广告款。现领行观达公司要求绅帝富达公司以74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息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领行观达展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欠款74万元,并以74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息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如果被告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5822元,保全费4442元,共计10264元,由被告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大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柯 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