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4民初1469号
原告:四川泓***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张祖良。
被告:**,男,1982年6月7日出生,住,住四川省叙永县/div>
原告四川泓***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四川泓***环卫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泓***环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葛一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小红
书 记 员 刘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