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23民初4249号
原告:四川泓***环卫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振兴路302号1栋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0761203835。
法定代表人:张祖良,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世国,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灿,系法务部员工。
被告:平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住所地:平昌县同洲街道办事处新平街东段4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3723MB1917160X。
法定代表人:向海全,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鹏程,系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羽轩,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宝新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昌县金宝新区金宝大道三段3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MA62D3LM2K。
法定代表人:向宏荣,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海,四川适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四川金宝新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平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四川金宝新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泓***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泓***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647元,依法减半收取36323.5元,由原告四川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琦
人民陪审员 王心会
人民陪审员 毛明蓉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肖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