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泓江美欣环卫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泓江美欣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金宝新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平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923民初1927号
原告:四川泓江美欣环卫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振兴路302号1栋2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3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四川金宝新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金宝新区金宝大道三段33号。
法定代表人:向宏荣。
被告:平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住所地: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新平街东段48号。
法定代表人:向海泉。
原告四川泓江美欣环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金宝新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平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泓江美欣环卫科技有限公司
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泓江美欣环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巨浪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苏熊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