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16执恢50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国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伏龙路55号、5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昇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西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双清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国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西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川0116民初508号民事调解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成都西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成都市辖区内的房产、工商、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