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民初2815号
原告:**中,男,195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大连永乐宏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五一路8号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99335947。
法定代表人:吴勇。
被告:顺大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五一路162号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64424145Y。
法定代表人:张治明。
本院在审理**中与大连永乐宏业集团有限公司、顺大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中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撤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负担13148.50元,其余部分退还给原告**中。
审 判 长 孙宝泉
人民陪审员 孙金光
人民陪审员 刘安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