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执恢27号
申请执行人:顺大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同济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张治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永乐宏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五一路8号1-3。
法定代表人:吴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顺大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永乐宏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155215元及利息、违约金,负担案件诉讼费27477元,执行费53310元。在执行中,现当事人双方正在就二期地下车库进行核对,以物抵债,需过段时间才能有进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下达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颖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于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