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永州搏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全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保全结案通知书
(2017)湘1102执保108号
永州搏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以(2017)湘1102执保108号执行裁定书,现已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永州市零陵区城南中山路房屋一套、零陵区南津北路房屋一套及被申请人***名下的小型汽车。保全事项已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保全完毕。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