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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博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103民初2221号 原告:永州搏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 被告:***,男,汉族,1972年2月11日,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女,汉族,1973年2月6日,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永州搏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永州搏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永州搏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搏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9005元,减半收取4502.50元,由原告永州搏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