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博晟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博晟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余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3788号 原告:武汉博晟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号软件园4.1期B6栋5-8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10月5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博晟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以下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