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3执1719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南港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荔景大厦10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330712。
法定代表人:沈群。
被执行人:东莞通明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浮竹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606412737。
法定代表人:贺进。
被执行人:东莞众明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浮竹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60641265C。
申请执行人深圳南港动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通明电力有限公司、东莞众明电力有限公司、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496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27066895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东莞通明电力有限公司、东莞众明电力有限公司、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国土、工商、证券、车管等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华
审判员 武 旭 东
审判员 刘 春 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欧阳庆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