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5民初13141号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5日立案。2025年8月12日,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2元,减半收取计35.01元,由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85.61元,本院予以退回50.6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