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5民初13141号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5日立案。2025年8月12日,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2元,减半收取计35.01元,由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85.61元,本院予以退回50.6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