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苏0581民初174号 原告:苏州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原告苏州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保安公司”)与被告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保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科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安服务费9978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9789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6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LPR计付);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署《保安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提供保安服务,由原告安排保安人员至被告指定地点进行保安服务及现场的秩序维护。服务时间为2023年6月23日至2024年6月22日,根据合同约定,保安服务收费为每人每月4310元,超时加班费每人每月1800元,2名保安员合计每月12220元。协议到期后,原告与被告签署《保安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提供保安服务,由保安公司安排保安人员至被告指定地点进行保安服务及现场的秩序维护。对应服务期间为2024年6月23日至2025年6月22日,根据合同约定,保安服务收费为每人每月4520元,超时加班费每人每月1800元,2名保安员合计每月1264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保安服务,并向被告开具了服务期间的服务费发票,但被告未能及时足额支付保安服务费。被告尚余2023年8月23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的保安服务费99789元未能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前来起诉。 被告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科技公司(甲方)与某保安公司(乙方)签订有四份《保安服务合同》,合同均约定甲方聘请乙方2名保安人员提供保安服务,合同还对各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进了明确。第一份合同期限自2021年6月23日至2022年6月22日,约定甲方支付乙方保安服务费每人每月4000元,超时加班费每人每月1800元,2名保安员每月合计11600元;第二份合同期限自2022年6月23日至2023年6月22日,约定甲方支付乙方保安服务费每人每月4250元,超时加班费每人每月1800元,2名保安员每月合计12100元;第三份合同期限自2023年6月23日至2024年6月22日,约定甲方支付乙方保安服务费每人每月4310元,超时加班费每人每月1800元,2名保安员每月合计12220元;第四份合同期限自2024年6月23日至2025年6月22日,约定甲方支付乙方保安服务费每人每月4520元,超时加班费每人每月1800元,2名保安员每月合计12640元。 2021年8月31日至2024年8月30日,科技公司向某保安公司支付10笔安保费(服务费),金额共计360200元。某保安公司共向科技公司开具3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项目均为安全保护服务服务费,发票总金额459989元。 2024年6月14日,某保安公司向科技公司发送催款通知函,主要内容是:于2024年3月18日止,我公司账面尚有贵公司应付我公司2023年8月23日至2024年4月22日的款项人民币96400元。该催款通知函由科技公司盖章签收,并有工作人员***签字。 2024年8月2日,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向科技公司发送律师函,主要内容:某保安公司依约向贵单位提供了保安服务,但贵司未能按期支付保安服务费,贵司尚余2023年8月23日至2024年6月22日期间的保安服务费120840元未能支付。 庭审中,原告陈述保安人员于2024年8月31日撤场,撤场前向被告工作人员***发送告知函,主要内容:因贵司未遵守《保安服务合同》第四条费用结算条款,未支付2023年8月21日至2024年8月31日的保安服务费149789元……我司决定于2024年8月31日提前终止合同,提前撤回保安人员,请贵司悉知。 上述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打印件、保安服务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凭证、催款通知函及回执、律师函,当事人陈述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科技公司与原告某保安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合同履行义务。原告按约提供保安义务,因被告未能及时支付服务费,由此引发本案诉讼,其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开具发票情况以及被告付款情况,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未付保安服务费99789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被告未能按时支付款项,其行为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99789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6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科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应诉的权利,由此可能引起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负。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费人民币9978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9789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户名:苏州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某银行常熟虞山支行,账号:105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7元,由被告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督促履行告知书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面临以下执行风险: 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并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搜查。 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四、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五、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座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七、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或者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向征信机构通报,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八、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