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02民初1243号
原告:湖北兴和安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冈产业园兴黄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66766723W。
法定代表人:周锦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为明,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解放大道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22002083N。
负责人:于海平。
原告湖北兴和安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湖北兴和安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兴和安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兴和安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1元减半收取计280.5元,由原告湖北兴和安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虹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