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桂1102民初525号
原告:四川泽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经济开发区兴文镇五金机电综合市场A1栋1楼5号(确认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灵丰(平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锦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泽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2024年4月24日,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泽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四川泽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