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681财保348号
申请人:四川华成辉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4682972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四川西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高雄路一段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8913344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华成辉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西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华成辉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四川西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08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华成辉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西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080000元的银行账户或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华成辉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之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被告、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需续冻和续封,申请人应在冻结、查封期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行承担造成冻结款和查封财产灭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