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53506号
原告:**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豫区红星凯盛建材批发市场17-209。
法定代表人:王德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国,江苏苏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认信通科技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司辛庄路****B517。
法定代表人:侯升涛。
原告**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认信通科技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乐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贾宜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