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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安徽箬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8民终19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箬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洪东路电商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安徽箬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802民初34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规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法律未规定工伤认定为诉讼的前置程序,本案符合受理条件;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类似案件,可快速化解争议,减少当事人诉累。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127563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未就其受伤的事实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即要求各被告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未经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其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应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一审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25元予以退还。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经过工伤认定程序,***径直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不符合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受理条件,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