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81民初7229号
原告:河南永铸刻章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新华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MA9KC2QG9。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被告:中建卓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金水东路49号1号楼4层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2645034P。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告:中建卓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汉治街***北路659号尚城国际1幢1**2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MA9GW6PFOM。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3日,住南阳市宛城区。
原告河南永铸刻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卓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建卓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永铸刻章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经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且已全部履行完毕,现原告河南永铸刻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永铸刻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河南永铸刻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