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114民初639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0日受理后,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