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市西山区融壮建材经营部;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22603号 原告:昆明市西山区融壮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苏家新村B区4栋3楼4楼。 经营者:***,男,汉族,1994年4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甲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阿拉街道长春社区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大石坝基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市西山区融壮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日立案后,原告昆明市西山区融壮建材经营部在本院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市西山区融壮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市西山区融壮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