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6470号
原告:昆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坝基地。
原告昆明某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昆明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且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