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某有限公司;云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1304号 原告:昆明嘉佳商贸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大商汇B区31-109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POPBH8M,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阿拉街道长春社区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大石坝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12OT,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嘉佳商贸有限公司与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1日立案后,原告昆明嘉佳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嘉佳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嘉佳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17元,由原告昆明嘉佳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