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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云南某甲公司、云南某乙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423民初983号 原告:周某某,男,1967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被告:云南某甲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 被告:云南某乙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宏兴大厦C区10层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K63FW4G。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 被告:张某甲,男,1986年5月12日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乌峰镇东正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街64号2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云南某甲公司、云南某乙公司、张某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