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7847号
原告:镇雄华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旧府街道办事处南部新区观澜湖19栋19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南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阿拉街道长春社区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大石坝基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镇雄华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受理后,本院向原告发送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未按照要求在收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拒不缴纳诉讼费的行为,应当按其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镇雄华洋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