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瑞联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751民初342号 原告:高来发,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 被告:***,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 被告:黑龙江瑞联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合意大街120号2-3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高来发与被告***、黑龙江瑞联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高来发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高来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