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751民初343号
原告:***,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
原告:***,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
被告:黑龙江瑞联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合意大街120号2-3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瑞联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