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06民初48634号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植善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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