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某公司与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06民初48634号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植善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