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沪0101执142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舍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上海舍赐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沪0101民初2320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上海舍赐贸易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租金138904.1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上海舍赐贸易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权利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上海舍赐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