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华新镇徐谢村村民委员会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8民初15291号
原告:青浦区华新镇徐谢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浦区华新镇徐谢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浦区华新镇徐谢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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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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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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