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6民初1431号
原告:上海沪海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亭卫公路9299弄2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牧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江田东路259号13幢10层101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1118号12幢北半幢4楼。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沪海机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牧海实业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沪海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沪海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