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4民初5583号
原告:上海市水之园经济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1118号12幢北半楼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水之园经济城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上海市水之园经济城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水之园经济城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上海市水之园经济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