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381执1700号
申请人:河北联润在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新华区钟久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085U9M06。
法定代表人:高振东,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恒星新材料有限公司,曾用名:洛阳万年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产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678097387P。
法定代表人:***。
河北联润在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恒星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81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恒星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北联润在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479000元,违约金47900元,诉讼费9068元,执行费7760元。因河南恒星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北联润在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分别于2019年9月2日、2019年12月1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询,未查到有财产可供执行。
三、2019年12月1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南恒星新材料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限制高消费。
四、2019年11月21日工作人员到偃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河南恒星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五、2019年11月22日工作人员到偃师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河南恒星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河南恒星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豫C×××××号的汽车,但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查封时间:2019年12月23日-2021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七、我院工作人员先后2019年11月22日到被执行人河南恒星新材料有限公司所在地偃师市首阳山镇香峪村调查,经向村民了解被执行人河南恒星新材料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生产,厂内很久无人了。工作人员拍摄有照片附卷。
八、目前债权尚余535968元未能实现;经采取以上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河南恒星新材料有限公司无其他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豫0381执170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恒星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北联润在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