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联润在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联润在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阳煤集团深州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1182民初1856号
申请人:河北联润在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钟久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松,河北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阳煤集团深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化工产业聚集区阳煤工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河北联润在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阳煤集团深州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联润在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阳煤集团深州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北联润在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阳煤集团深州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河北联润在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