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2民初8233号
原告:北京建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建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依法可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