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392民初10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闫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秦皇岛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北戴河新区某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25年1月6日,被告秦皇岛某有限公司对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25年2月5日,反诉原告秦皇岛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北京某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秦皇岛某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某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秦皇岛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