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602民初1838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明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
被告:北京某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贵州某某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公司、北京某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贵州某某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30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4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