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8992号
原告:***,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坤,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松华,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4号楼君正大厦B座三层301-305室、四层401-410室。
法定代表人:李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然,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朦,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2019)京0108民初51732号原告(被告)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原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双方针对北京浩海恒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存在竞争关系各执一词,目前尚未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审理结果,而该结果系本案审理的依据,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王 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静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