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奥润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13民初19986号
原告: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然,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奥润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尤利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力,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哲,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如公司”)与被告陕西奥润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润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然,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力、任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其保管的材料,价值4899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因迟延归还保管材料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该损失以489900元为基数,按照6.525%的年利率从2019年6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止,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6.225%的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合作项目采购事宜,双方针对该事宜签订《奥润前期事宜协商备忘录》,双方约定原告在被告处库存的价值74.68万元的材料,抵消掉债务24.17万元和3%的生产损耗后,最终原告在被告库存材料价值合计为48.99万元;同时,被告承诺于2019年6月25日前,将上述库存材料归还原告。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拒绝返还库存材料。以上,原、被告之间系保管合同关系,被告应于2019年6月25日之前按照约定向原告返还库存材料,被告到期不履行返还库存材料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且因此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奥润公司辩称,一、《奥润前期事宜协商备忘录》里的南疆项目实际上是由华如公司直接外包给奥润公司来履行的,该项目包括原材料的采购、产品的制造、货物的运输与交付以及与终端客户的对接均是华如公司委托奥润公司来完成的,华如公司并没有生产能力、履约能力和交付能力。因此,基于该批材料产生的并非保管合同法律关系,而是加工承揽法律关系。二、华如公司没有归还奥润公司的暂借样品,也没有支付奥润公司另一份合同的价款,所以被告对原告的诉请有留置权。1、2018年8月9日和2019年4月15日,原告分两次从被告处暂借多套样品,并在《物品暂借单》上签字,该样品是用于投标或向客户展示时使用,其中包含了被告的知识产权,若原告将样品通过逆向工程破解,并掌握其中的工作原理和工艺流程,将会给被告造成很大的损失;2、2019年3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产品定购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了货物,但原告一直未将剩余货款119668.5元支付给被告。被告曾告知原告,只要原告归还被告暂借物品,并支付拖欠的货款,则同意归还原告材料,但原告至今未向被告支付上述合同尾款。因此,被告有权留置原告所主张的材料,对原告的诉请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被告奥润公司与原告华如公司合作过程中代原告采购原材料,并进行加工。2019年5月31日,原、被告签订《奥润前期事宜协商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一份,该备忘录就双方前期合作项目采购事宜达成合意,其中第五条约定:华如公司在奥润公司存放库存材料合计74.68万元(具体材料详见附件),减除“3项支出19.65万元,4项支出4.52万”,剩余华如公司在奥润公司存放库存材料合计50.51元,按照3%的生产损耗,最终华如公司在奥润公司存放库存材料合计48.99万元。奥润公司承诺2019年6月25日前,将上述库存材料归还华如公司。该备忘录无附件,原、被告单方提供的库存清单双方均有争议。
2019年3月22日,原告华如公司(甲方)与被告奥润公司(乙方)签订《产品定购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单兵胸环区位起倒靶、单兵显示控制器等;合同金额为459468.5元;并约定甲方分三次给付乙方货款,即在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10日内向乙方给付货款。2019年3月26日,被告为原告开具金额为101500元及36800元的增税发票两张;2019年6月12日,被告为原告开具金额为97500元及104000元的增税发票两张;2019年12月20日,被告为原告开具金额为91000元及28668.5元的增税发票两张。原告承认欠被告货款119668.5元未给付。
2018年8月9日、2019年4月15日,原告分两次从被告处暂借物品若干。
以上事实,有《奥润前期事宜协商备忘录》、《产品定购合同》、发票、暂借物品清单、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本案中,原、被告于2019年5月31日对被告代原告采购的原材料进行了清算,即原告在被告处存放价值489900元的材料,因此,原、被告之间就库存原材料产生的法律关系为保管合同关系。被告承诺2019年6月25日前向原告返还上述材料,本应按约履行返还库存材料的义务,但庭审中双方对库存材料元器件、数量等存在争议,且被告表示对于原告要求的材料只有部分能返还,故被告不能完全履行返还义务的应按双方约定的价格对原告进行赔偿,即向原告赔偿489900元。被告辩解原告欠其货款119668.5元未给付,且从其公司所借物品未归还,故其对原告在其公司库存的物品享有商事留置权,本院认为企业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当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而本案中被告本应2019年6月25日之前向原告返还库存材料,而原告对被告货款的给付时间应为2019年12月30日,故被告对原告库存材料享有的占有基础已经丧失,该留置权不适用,但原告庭后同意在此案中将该欠款予以抵销,故双方依法折抵后,被告还应向原告赔偿370231.5元;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因迟延归还保管材料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本院认为该主张于法有据,但自2019年12月31日起应以370231.5元为计算基数。关于原告从被告处所借物品的问题,被告无证据证明出借物品的价值,而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故被告辩解对原告享有的留置权不能成立,被告可就此纠纷另案起诉。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奥润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370231.5元;
二、被告陕西奥润激光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因迟延归还保管材料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该损失按照6.525%的年利率从2019年6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止、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6.225%的年利率计算至2019年12月30日止,以489900元为基数;2019年12月31日起按照6.225%的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时止,以370231.5元为基数;)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707元,由被告陕西奥润激光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娜娜
审判员  史伟萍
审判员  郑 彤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史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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