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131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奥润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107。
法定代表人:尤利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层401-410室。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朦,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然,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奥润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9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奥润激光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陕西奥润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853.5元,减半收取为3426.75元,由上诉人陕西奥润激光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雪 晴
审 判 员 姬 钊
审 判 员 蒋 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潘 丽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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