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匠鲁班(杭州)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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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27民初3250号
原告:***,女,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告:中匠鲁班(杭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临岐镇鱼市街1-1号6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原告***诉被告中匠鲁班(杭州)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匠鲁班(杭州)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四分之一收取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邵露
二○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童秀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