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匠鲁班(杭州)建设有限公司

淳安县千岛湖百和建材有限公司、中匠鲁班(杭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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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27民初3472号
原告:淳安县千岛湖百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淳安县千岛湖镇南山二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钱慧玲。
被告:中匠鲁班(杭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淳安县临岐镇鱼市街1-1号6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淳安县千岛湖百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匠鲁班(杭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淳安县千岛湖百和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淳安县千岛湖百和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匠鲁班(杭州)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淳安县千岛湖百和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4元,减半收取852元,由原告淳安县千岛湖百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邵露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童秀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