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同恒拖7”轮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72民特211号 申请人:浙江××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申请人浙江××公司因本院公告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受偿债权4052665元及其利息。申请人浙江××公司提供了“建缆1”轮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华海达89”轮申请设立基金通知、“建缆1”轮初步损失清单及相关凭证等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公司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浙江××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 二、申请人浙江××公司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在本院提起确权诉讼。 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浙江××公司负担;申请人就有关诉讼请求提起确权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