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某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603民初70号 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湾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某某(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立即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1386460元,并判令某乙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213711元(以138646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10月31日为213711元);2、判令某甲公司有权在1386460元的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拍卖、变卖、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某乙公司负担。以上金额暂合计为1600171元。事实与理由: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就位于漳州市龙文区**两个项目工程签订了三份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其中2014年5月13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融信**6#-10#楼、观景廊及门厅等外墙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7月6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融信**4#、5#楼外墙(幕墙)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016年4月26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融信未来城4#1-5层样板区门窗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某甲公司承接的上述工程分别于2015年6月5日、2016年6月10日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并分别于2018年6月7日、2018年12月26日完成竣工结算,结算总金额为78897184元。上述工程的质保期均已届满,无遗留问题,2022年3月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提交了质保金退还申请。根据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的约定,保修期满两年后30天内结清质保金余款。然而截至起诉之日,某乙公司仅支付了工程款77510724元,仍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质保金1386460元。由于某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综上,现为维护某甲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乙公司辩称,一、某甲公司所承包案涉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的诸多质量问题至今未完成维修,双方至今未对第二期质保金进行结算,故某甲公司诉求支付剩余质保金,缺乏事实和合同依据。案涉三份施工合同(某甲公司证据P16、P31、P49)均明确约定,保修金结算前,某甲公司的质量情况和维修情况需某丙公司、甲方签字认可。但因某甲公司在案涉项目现场遗留了近50多项质量问题未维修,导致双方未能对第二期质保金进行结算。某甲公司起诉状及所提交律师函陈述其于2022年3月向某乙公司提交了质保金退还申请文件,根据某乙公司了解,某甲公司实际是向某丙公司提交了退保申请文件,当时某丙公司向某甲公司提供了《南铝质量问题汇总》(某乙公司证据2),要求某甲公司将汇总明细表内的质量问题维修完毕后方才在退保申请文件上签字,某甲公司表示将派人维修并收回了退保申请文件,但某甲公司至今未安排人员进场维修。故目前第二期质保金结算款尚未确认,某甲公司所主张剩余保修金不具备支付条件。二、某甲公司在质保期内产生罚款及扣款合计104249.4元,应从剩余质保金内扣除。1、2018年4月27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就融信**(又名融信**)项目工程产生的86条质量问题之维保事宜进行约谈,确认某甲公司应于2018年4月30日前提供下单证明,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维修等内容,双方代表分别在约谈记录上签字。后因某甲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约谈记录的约定完成维修,某乙公司按照约谈记录对某甲公司进行扣款,扣款金额为80000元,某甲公司案涉项目的项目经理***在扣款通知单上进行签字确认,某甲公司亦将该扣款通知书邮寄给了某甲公司,该笔扣款80000元应从质保金中扣除。2、因某甲公司维修不到位,产生工程罚款及客户赔偿扣款金额合计24249.4元,某甲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某乙公司出具了《第三方签证扣款明细表》,确认前述扣款。该扣款24249.4元应从质保金中扣除。三、某甲公司关于利息主张,亦缺乏依据。退一万步说,即便法院最终认定某乙公司应支付的质保金金额,则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某甲公司在领取工程款前应向某乙公司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发票,否则某乙公司有权拒付工程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某甲公司证据P16、31、49)。本案某甲公司并未向某乙公司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某乙公司有权不予付款,且无需承担责任,包括无需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此外,某甲公司关于从2018年12月26日开始计算利息的主张亦是错误的。双方未能完成最后一期质保金结算主要原因在于某甲公司未能按约履行保修义务,某甲公司也直至2022年初方才向项目某丙公司提交退保申请文件且因为某甲公司未能完成维修事项,质保金金额尚无法确认,故其要求从2018年12月26日开始支付利息,与法不符。四、案涉工程所在项目已全部出售并交付给业主,即不存在拍卖、变卖或折价的条件,故某甲公司对其案涉工程依法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某甲公司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某甲公司的诉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4年5月13日,作为甲方的某乙公司与作为乙方的江苏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丙方的某甲公司签订一份《融信**6#-10#楼、观景廊及门厅等外墙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RX****030。合同约定了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等内容。其中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融信**6#-10#楼、观景廊及门厅等外墙装饰工程。2、工程地点: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南侧、碧湖生态公园北侧。3、工程概况:6#、7#、9#楼为43层,8#、10#为44层,观景廊及门厅为2层,2#-A、2#-B附属连廊、4#-A、4#-B附属连廊、8#、9#连廊为1层,总建筑面积112242.62m2(不含地下室面积)。”、“二、工程承包内容。1、工程承包内容:外墙玻璃幕墙、栏杆(含阳台栏杆、屋面栏杆及室内防护栏杆等)、铝合金百叶(空调板处)、铝合金百叶窗(风井处)、铝合金门窗、石材幕墙、铝单板装饰柱(装饰柱钢构及面层装饰)、钢结构雨棚及采光天棚等工程的生产、制作、检测、安装、验收、维保等内容,具体施工范围详见本工程施工图纸及中标工程量清单。上述招标范围均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完成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玻璃幕墙、铝合金门窗及百叶、玻璃雨棚、铝单板装饰柱(装饰柱钢构及面层装饰)、栏杆(含阳台栏杆、屋面栏杆及室内防护栏杆等)等【其中铝型材的主材及加工属于“甲定乙供”,详细说明详见下文】外立面工程的供货、加工制作、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及维保,包含所有涉及的预留预埋工作、配套玻璃、五金件、胶(毛条)、施工图纸中与避雷相关的施工、铝型材框周围塞缝及框边防水处理、玻璃幕墙及铝合金门窗试水、成品门窗及所有材料的第三方机构检测、幕墙工程四性试验、铝合金门窗三性试验、胶相溶性试验、节能检测、所完工程成品保护、卫生清洁等内容,负责施工中损坏件的修复更换,确保工程竣工通过验收;若上述施工内容出现渗漏水,给甲方销售造成影响,将追究丙方的责任并扣留相应保修金;甲方在房子交给小业主的过程中,若因上述施工内容的质量有缺陷导致小业主拒收房产的,丙方必须无条件整至小业主满意,若给小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丙方需赔偿小业主损失;工程竣工后按甲方及乙方要求提供竣工资料等内容。……”、“六、合同造价。1、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工程总造价为:大写人民币伍仟捌佰玖拾玖万玖仟柒佰贰拾贰元整,小写¥58999722元。”、“八、承诺1)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十二、质量保修1、本工程保修期为两年”等内容;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八条“工程款支付”约定:“......2.3......结算完成经甲丙双方确认后付至结算价的95%,尾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二年,保修期满一年后30天内付结算价的3%,保修期满二年后30天内无息结清。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资料、图纸、钥匙移交完毕且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每次保修金的支付需扣除保修期间发生的所有丙方承担费用及违约金,保修金结算前丙方的质量情况和维修情况需某丙公司和甲方签字认可。......”等内容。 2014年7月6日,作为甲方的某乙公司与作为乙方的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作为丙方的某甲公司签订一份《融信**4#、5#楼外墙(幕墙)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RX****033。合同约定了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等内容。其中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融信**4#、5#楼外墙(幕墙)装饰工程。2、工程地点:漳州市龙文区**大街南侧、**生态公园北侧。3、工程概况:4#、5#为43层,总建筑面积45757.2m2(不含地下室面积)。”、“二、工程承包内容。1、工程承包内容:外墙玻璃幕墙、栏杆(含室内防护栏杆)、铝合金百叶(空调板处)、铝合金百叶窗(风井处)、铝合金门窗、石材幕墙、铝单板装饰柱(装饰柱钢构及面层装饰),具体施工范围详见本工程施工图纸。……”、“三、合同工期。1、各栋楼工期180日历天。2、开工日期:具体以甲方签发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以承包范围内所有图纸内容施工完成为准。”、“五、承包方式及合同价款。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2、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壹仟捌佰玖拾贰万陆仟玖佰壹拾贰元整,小写¥18926912元。”等内容;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七条“工程款支付”约定:“......3......结算完成经甲丙双方确认后付至结算价的95%,尾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二年,保修期满一年后30天内付结算价的3%,保修期满二年后30天内无息结清。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资料、图纸、钥匙移交完毕且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每次保修金的支付需扣除保修期间发生的所有丙方承担费用及违约金,保修金结算前丙方的质量情况和维修情况需某丙公司和甲方签字认可。......”等内容。 2016年4月26日,作为甲方的某乙公司与作为乙方某甲公司签订一份《融信未来城4#楼1-5层样板区门窗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RX****022。合同约定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等内容。其中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融信**城4#楼1-5层样板区门窗装饰工程。2、工程地点:漳州龙文区,南侧为梧桥北路、北侧为北环城路辅道、西侧为蓝云路、东侧为蓝景路。3、工程概况:融信**城4#楼1-5层样板区铝合金门窗、玻璃栏杆及售楼处墨绿麻石材柱脚的施工。”、“二、工程承包内容。1、工程承包内容:外墙铝合金门窗、玻璃栏板、墨绿麻石材柱脚等工程的生产、制作、检测、安装、验收、维保等内容,具体施工范围详见本工程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上述范围均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完成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铝合金门窗、玻璃栏板、墨绿麻石材柱脚等【其中铝型材的主材及加工属于"甲定乙供",详细说明详见下文】外立面工程的供货、加工制作、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及维保,包含所有涉及的预留预埋工作、配套玻璃、五金件、胶(毛条)、施工图纸中与避雷相关的施工、铝型材框周围塞缝及框边防水处理、玻璃幕墙及铝合金门窗试水、成品门窗及所有材料的第三方机构检测、铝合金门窗三性试验、胶相溶性试验、节能检测、所完工程成品保护、卫生清洁等内容,负责施工中损坏件的修复更换,确保工程竣工通过验收;若上述施工内容出现渗漏水,给甲方销售造成影响,将追究乙方的责任并扣留相应保修金:甲方在将房子交给小业主的过程中,若因上述施工内容的质量有缺陷导致小业主拒收房产的,乙方必须无条件整改至小业主满意,若给小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需赔偿小业主损失;工程竣工后按甲方要求提供竣工资料等内容。……”、“五、承包方式。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六、合同造价。1、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工程总造价为:大写人民币贰拾壹万贰仟零柒拾元整,小写¥212070元。”等内容;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六条“工程款支付”约定:“......3......结算完成经甲丙双方确认后付至结算价的95%,尾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二年,保修期满一年后30天内付结算价的3%,保修期满二年后30天内无息结清。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资料、图纸、钥匙移交完毕且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每次保修金的支付需扣除保修期间发生的所有丙方承担费用及违约金,保修金结算前丙方的质量情况和维修情况需某丙公司和甲方签字认可。......”等内容。 上述三份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上述工程分别于2015年6月5日、2016年6月10日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并分别于2018年6月7日、2019年1月15日完成竣工结算并达成竣工结算协议三份,合计结算总金额为78897184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认可某乙公司累计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77510724元,余款1386460元作为某甲公司的工程质保金,某乙公司未予支付。 经查,2018年4月27日,某甲公司就融信.**项目室内幕墙玻璃及型材组织有**维保中心***、***,某甲公司***、杨某参加的工程约谈会,《工程约谈记录》,载明关于融信**报修的室内幕墙玻璃及型材问题共86条,详见附件A4四张《工程维修通知单》,某甲公司于2018年4月30日前向**维保中心***提供下单证明(带厂家公章),并于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维修,并及时每天向维修服务中心报验完工情况作出等内容,为了证明某甲公司具备维修能力,保证维修质量作出以下承诺:1、遵守融信**维保,维修整改的相关合同,约谈规定;2、除甲供材料外,不得延误;3、施工过程中严格做好成品保护和工完场清,维保工程师负责现场抽查,发现问题有权要求整改,拒不整改的情况可以采取扣款、清场;4、如未在承诺的完工节点前完成维修义务,延期每条问题扣款:1000元。符合下列情形,同意融信**维保中心直接另派第三方处理,某甲公司愿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1、承诺延期超过1天;2、一次性维修未达到要求;3、完工后期在此部位出现同类问题;4、维修过程中未遵守维保要求的;5、为做好成品保护和保洁工作;6、未按时进场维护的;7、与客户或维保工程师发生争执的;8、使用与房屋材料不符施工材料的;9维修过程中责任不清的问题等内容。《工程约谈记录》附《工程维修通知单(责任方)》及问题清单。某甲公司***、杨某在《工程约谈记录》和《工程维修通知单(责任方)》及问题清单上签名。 2018年7月11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发出《工程维修捐款通知单》,载明某甲公司未就2018年4月27日约谈问题进行整改,某乙公司根据现场情况及相关工程约谈记录之约定,给予某甲公司扣款86000元,并直接委托第三方进场维修,不再另行通知,由此产生的所有维修费用及扣款将从某甲公司工程款或岳保金中扣除,具体费用另行知会等内容。 2019年6月14日,某乙公司就融信.**4#-10#幕墙渗水、连廊漏水及石材组织有**维保中心***、***,融信**物业工程部***、***,约谈单位某甲公司***、杨某参加的工程约谈会,约谈内容:关于融信·**4#-10#幕墙渗水,连廊漏水及石材脱落、玻璃自爆、压盖未完工和前期玻璃更换时撞碎玻璃未更换、架空层未完工问题销项事宜。约谈结果:关于融信·**4#-10#幕墙渗水,连廊漏水及石材脱落、玻璃自爆、压盖未完工和前期玻璃更换时撞碎玻璃未更换、架空层未完工问题,共计77条,某甲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前向某某维修中心***提供下单证明(带厂家公章),并于2019年8月31日前完成维修,并及时每天向维保服务中心报验完工情况,另现场维修期间发现由其他遗漏问题,需一起完成本次维修整改。为证明某甲公司具备的维修能力,保证维修质量作出以下承诺:1、遵守融信**维保,维修整改的相关合同,约谈规定;2、除甲供材料外,不得延误;3、施工过程中严格做好成品保护和工完场清,维保工程师负责现场抽查,发现问题有权要求整改,拒不整改的情况可以采取扣款、清场;4、如未在承诺的完工节点前完成维修义务,延期每条问题扣款:1000元。符合下列情形,同意融信**维保中心直接另派第三方处理,某甲公司愿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1、承诺延期超过1天;2、一次性维修未达到要求;3、完工后期在此部位出现同类问题;4、维修过程中未遵守维保要求的;5、为做好成品保护和保洁工作;6、未按时进场维护的;7、与客户或维保工程师发生争执的;8、使用与房屋材料不符施工材料的;9维修过程中责任不清的问题等内容。《工程约谈记录》附《工程维修通知单(责任方)》及南铝质量问题汇总。某甲公司***、杨某在《工程约谈记录》和《工程维修通知单(责任方)》上签名。 2021年1月8日,某乙公司通过EMS特快专递向某甲公司发出《关于“融信**外立面铝材严重褪色”的维修整改通知函》,载明由某甲公司承建的“4#、5#楼外墙(幕墙)装饰工程及融信**6#-10#、观景廊及门厅等外墙装饰工程”中,因前期施工质量等问题,导致外墙型材严重褪色,已经引起业主群诉,严重影响到某乙公司声誉,根据融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约定,请某甲公司根据工程维修通知单的问题单(共1页,详细查看以下工程维修单)于2021年1月13日前回复某乙公司现场维保中心负责人,并于2021年1月14日前安排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并于2021年1月26日前完成工程维修通知单问题单(共4页,详细查看以下工程维修单)的维修,且维修期间需每日向维保中心反馈维修进度。逾期未回复或未到场处理的,某乙公司将根据合同或相关约谈之约定,委托第三方处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某甲公司承担,不再另行通知,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扣款将根据签订的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从某甲公司保修款中扣除,费用后续另行知会等内容,并附《工程维修通知单》、附件一外墙型材严重褪色问题汇总等。 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就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保修事项约谈形成上述一致意见后,某甲公司并未按照约谈的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及约定的保修事项完成保修任务,双方也未对第二期质保金进行结算。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协商退还质保金无果后,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23年1月13日,某甲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交担保函作为担保,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价值1600171元的财产。本院依法于2023年2月9日作出(2023)闽0603民初70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某某(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00171元的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为此,某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支出保全保险费2500元。 某甲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庭提交《融信**6#-10#楼、观景廊及门厅等外墙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融信**4#、5#楼外墙(幕墙)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融信未来城4#1-5层样板区门窗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竣工验收单、竣工验收记录、竣工结算协议、律师函、邮寄面单、投递详情、入账通知书、账户交易明细回单、客户回单、《工抵房合同》等证据。某乙公司为反驳某甲公司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工程约谈记录》及《工程维修通知单》和附件、《南铝质量问题汇总》、《关于“融信**外面铝材严重褪色”的维修整改通知函》及邮寄信息截图、《工程维修扣款通知单》及邮寄面单等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本案中,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融信**6#-10#楼、观景廊及门厅等外墙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融信**4#、5#楼外墙(幕墙)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融信未来城4#楼1-5层样板区门窗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已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规定,本院对双方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以及庭审中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予以认定,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1、某乙公司应否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1386460元及资金占用费;2、某甲公司是否有权在1386460元的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拍卖、变卖、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3、某乙公司应否需要承担本案的保全申请费、保全担保费等。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结合相应法律法规规定,本院对上述焦点问题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问题1。本案中,某甲公司依约进行施工,案涉工程也已经竣工结算,双方合同约定的案涉工程质保期为二年,约定的质保金返还期限已届满,某乙公司未依约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规定,某乙公司应当依约向某甲公司支付质保金。现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支付质保金1386460元的诉讼主张合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某乙公司未依约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1386460元,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以1386460元为基数计付资金占用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诉求资金占用费的起算时间不当,计算标准也存在误差,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工程款结算完成经双方确认后付至结算价的95%,尾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二年,保修期满一年后30天内付结算价的3%,保修期满二年后30天内无息结清,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资料、图纸、钥匙移交完毕且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等内容,而本案案涉工程分别于2015年6月5日、2016年6月10日完成项目竣工验收,也就是说质保期最迟在2018年6月9日到期,支付质保金期限最迟在2020年7月8日到期,故资金占用费应从2020年7月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发包人返还质保金与工程承包人应当承担保修义务是两个不同概念,且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并未约定承包人未履行保修义务时发包人可以不支付或延期支付质保金,反而双方在多次就工程维修问题的约谈中约定,若某甲公司未按约定进场维修,某乙公司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处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某甲公司承担等内容,并未约定可以不支付或延期支付质保金,某乙公司现认为某甲公司所承包案涉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的诸多质量问题至今未完成维修,双方也未对第二期质保金进行结算,不应支付剩余质保金的辩解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至于某甲公司是否就其所承包的案涉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诸多质量问题未完成维修等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规定,某乙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问题2。虽然根据案涉合同约定,案涉质保金是发包人未付的工程款,但双方当事人同时约定案涉工程质保期为二年,质保金在保修期满一年后30天内付结算价的3%,保修期满二年后30天内无息结清,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资料、图纸、钥匙移交完毕且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等内容,本案案涉工程分别于2015年6月5日、2016年6月10日完成项目竣工验收,质保期最迟在2018年6月9日到期,支付质保金期限最迟在2020年7月8日到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规定,某甲公司于2023年1月6日起诉要求在1386460元的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拍卖、变卖、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已超过法定十八个月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最长合理期限,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问题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二)申请保全措施;……”由于某乙公司未依约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1386460元,某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支付申请费5000元,现要求由某乙公司承担财产保全申请费的诉讼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要求某乙公司承担保全担保费的诉讼主张合法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为财产保全担保有多种形式,保全担保费也非财产保全必须支出的合理费用,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该项费用有失公平合理。 综上,某甲公司诉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某乙公司抗辩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某(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某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1386460元; 二、某某(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以138646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9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福建省某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占用费于支付上述工程质保金一并计付; 三、某某(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某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四、驳回福建省某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02元,由某某(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8202元,福建省某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